
國內旅游合同新增“八項注意”
其中包括刪去“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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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網·晚報推薦】要求禁止使用模糊用語
在國內旅游過程中,部分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用語不規范,導致產生糾紛后無法用現行的標準進行衡量。為此,該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在填寫合同“游程與標準”時,旅行社不得出現“準×星級”、“相當于×星級”等模糊用語。
首次明確組團方式
將組團方式(分為自行組團或委托組團)明確列為“合同標的”部分的內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說明中還明確:旅行社委托組團的,應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
約定先行賠付義務
合同約定: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進行索賠;若旅游者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以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關注旅游者人身安全
在合同使用說明部分,要求旅行社應當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項目以及其他須注意的問題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提請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項目。
引導旅游者旅行行為
合同明確行程中雙方發生糾紛要平等協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脫團。
保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
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情況,合同特別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可與旅行社協商約定優惠方式。
規范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該合同示范文本刪去了2004版合同文本中設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的約定,規定旅游者與旅行社可以協商約定費用支付方式。
事先明確不行違約責任
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出發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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