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收費標準 放開旅游市場
本報記者 魏如松
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是我省第一部有關景區景點管理的單項法規。該《規定》明確,旅游景區景點經營權,經國家或者本省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有償出讓.還從多方面規范了景區景點管理。
權益保護更加規范
景區景點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公開,導致景區景點收費具有較大隨意性,為暗中給付回扣提供了土壤。要求景區景點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保障了游客知情權,最大限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是我省旅游景區景點長期存在的問題,在旅游景區景點立法中規定: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還應當對其所屬范圍內自行經營或者租賃經營店鋪、攤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標簽,明碼標價。
違法成本更大
在法律責任部分,對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游景區,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按照《規定》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形成既成事實的,造成低水平、低檔次重復建設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旅游景區景點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問責。
對于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等違法行為,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直至依法吊銷營業證照。
(本報海口 1月2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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