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上海頻道5月6日消息:在外地購物上當受騙,不再索賠無門。昨天,市工商局、市旅游局正式向社會公布2009版《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約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賠付義務。
該合同示范文本除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外,還設計了一些針對性的特色條款,過去旅游者常常“吃悶虧”的一些問題,在此得到了較好的解決。
安排購物旅行社有義務先賠
合同約定: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進行索賠;若旅游者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以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我們帶游客出去前,會與當地的地接簽好協議。”國旅集團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徐維洪告訴記者,合同示范文本作出這樣的規范,游客的權益和旅行社的信譽都將得到很好的維護,一般來說,帶團到外地都由當地的地接旅行社接待,上海這邊會與當地簽訂協議,講明安排購物要承擔的義務責任,這樣萬一發生糾紛,便權責明確。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也表示,會很快與相關地接旅行社訂好協議。
關于假冒偽劣商品的鑒定,合同并未指定機構,消費者只要拿出現行法規承認的有效憑據,便有權利索賠。
“準X星級”等模糊用語禁用
在國內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雙方對住宿、餐飲等標準的爭議,部分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用語不規范,導致產生糾紛后無法用現行的標準進行衡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此,該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說明第五條明確: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游程與標準”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模糊用語。合同文本制定部門倡導本市旅行社規范使用合同語言,也提請廣大旅游者簽訂合同時加以注意。
付費方式雙方可事先協商決定
該合同示范文本刪去了2004版合同文本中設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的約定,規定旅游者與旅行社可以協商約定費用支付方式,既增加了旅游者費用支付的選擇權,也符合市場操作實際。
同時規定:因交通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時,雙方應按實際結算;在行程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這些具體約定,都有利于雙方實際操作。
提前通知違約金不超總價10%
合同還明確了一些責任,比如約定: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出發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情況,合同特別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可與旅行社協商約定優惠方式,以保護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市旅游行業協會已向全市旅行社發出“迎世博規范使用2009版《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倡議,昨天下午,占本市市場份額近70%的40家主要旅行社在倡議書上簽名作出鄭重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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