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村客運班車免征通行附加費
備受關注的《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我省對使用汽油和柴油的機動車輛征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不再征收公路過路費、過橋費。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輛、救護車等車輛可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進出我省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和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車輛,可以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通行附加費將根據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
《條例》規定,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根據本經濟特區公路建設發展情況、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
汽油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購買汽油的數量和征收標準價外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汽油零售企業具備國家規定的經營資格,應當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勘驗合格證明等資料,向省征稽機構申報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稽登記證。省征稽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發給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稽登記證。汽油零售企業購油前應當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手續。
新購置車輛領牌證之日起繳納通行附加費
柴油機動車輛按照核定的征費標準計量和征收標準定額征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義務人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或者按日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內到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繳費:新購置的車輛自領取牌證之日起;外省轉籍至本省的車輛自轉入登記之日起;被盜搶的車輛自追回之日起。柴油機動車輛因故停駛的,應當向征稽機構辦理報停或者停征手續;恢復行駛的,應當辦理繳費或啟征手續。因繳費義務人、車輛信息等變更的,應當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變更登記。車輛報廢、毀損、滅失或者轉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盜搶超過90日未追回的,應當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注銷登記。
外省柴油機動車進入我省要繳通行附加費
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本經濟特區行駛的,應當自進入本經濟特區之日起依照規定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超過10日的,每10日應當向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手續;需要長期在本經濟特區內行駛的,可以申請依照本經濟特區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的有關規定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外省柴油機動車輛應當到設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點領取繳費登記憑證;上岸港口沒有征稽站點的,應當到上岸港口所在市縣征稽機構領取繳費登記憑證。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離開本經濟特區前,應當到征稽機構或者其設立的征稽站點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結算手續,并交還繳費登記憑證。
部分柴油機動車輛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部分柴油機動車輛可以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包括:拖拉機、三輪機動車;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等不能載客載貨的專用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車,醫療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等車輛;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輛。
不按時繳納通行附加費1年以上,最高罰5萬
柴油機動車輛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由征稽機構責令補繳應繳費額,按日加收應繳費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連續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連續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1年以上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外省柴油機動車輛不辦理繳費登記憑證的,由征稽機構責令補辦繳費登記憑證,并處以該車日應繳費額5倍的罰款。
汽油經營企業擅自使用不符合勘驗要求的儲油設施、輸油管道的,由征稽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和庫存汽油,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單位和個人設置內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庫,或者在加油站、油庫儲存汽油的,由征稽機構沒收其儲存汽油,并處以儲存汽油應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通行附加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p>
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U骰鼨C構或者征稽人員擅自改變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標準,瞞報、截留、挪用、坐支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款項及財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追繳,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有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使用、監管等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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