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慶長假在即,外出旅游令人期待。
旅途中,游客享有哪些權利,遇到糾紛又該如何維權?在此,法律專家為讀者準備了一份“權利指南”。
旅行社取消旅游該退多少錢
李先生報名參加由某旅行社組織的“昆明、西雙版納7日游”。報名時,他按旅行社的要求預付了8760元的旅游費。但臨行前一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員突然電話通知李先生:因機票買不到,取消此次旅游,預交費用全額退還。李先生認為:旅行社由于自己組織不當,取消旅游,除退還全部預付款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李先生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權利指南:旅行社因買不到機票而取消旅游,說明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導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游客除要求旅行社返還預交的費用外,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相關規定,旅行社收取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國內旅行社應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預付款10%的違約金。本案中,旅行社只提前一天通知旅游者取消旅游,因此,除返還李先生全部預交費用外,還應支付預付款10%的違約金。
遺漏景點哪些費用可索賠
黃先生等20名旅游者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北京-宜昌-三峽-成都旅游團,雙方簽訂了《旅游合同》。在旅游過程中,因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發生團款糾紛,耽誤了旅游行程,造成重慶紅巖村等景點的游覽項目被迫取消。事后,組團社同意退賠遺漏景點的門票費每人32元,但拒絕了旅游者的其他賠償要求。
權利指南:國家旅游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具體規定了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規定,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賠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可見,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賠遺漏景點的門票款,顯然是不夠的。
導游變“導購”可以說“不”
“景點沒去幾處,購物店倒是去了不少。”去年國慶節,李先生夫婦跟隨旅行團參加了北京三日游,游玩中被迫購物的經歷讓夫婦倆及同行游客都很氣憤。“旅行團到了王府井的一家珠寶店后,導游讓我們進去逛,有的游客不愿意進去,導游臉色就變了。最讓人氣憤的是到了一家食品商店后,導游讓我們全部進去購物,結果被‘趕’進去后,我們想出去,卻找不到出口。大家竟然‘迷路’了。”李先生苦笑著說。
權利指南:《旅行社條例》規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如果導游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旅游者可在留存證據后直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經查實,有關部門將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旅游標準降低如何求償
前段時間,28名旅游者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武夷山三日游”。然而旅游途中,旅行社原先承諾的“空調旅游巴士”變成了普通“京通”大客車,“雙人標準間”改成了3人間。28名游客以旅行社違約為由投訴,要求旅行社賠償旅游費用的一半;而旅行社認為旅行社降低標準接待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需賠償,也只能退賠差額。
權利指南:游客與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旅游合同是有效協議,當事人雙方都要自覺遵守。所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時未按約定的檔次、標準安排交通和住宿,已構成違約。根據相關規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損壞賓館物品賠多少誰說了算
2009年9月,孫先生攜妻子與6歲的兒子到某賓館入住。孩子在玩耍中,不慎將21英寸的長虹牌電視機碰倒落地摔壞。賓館以“旅客須知”的規定為由,要求其賠償2000元。孫先生認為,目前該品牌21英寸電視機的市場價格才500元左右,而且從“旅客須知”上看,該電視機已經用了近8年,卻要賠償2000元,顯然不公。而賓館經理認為,賓館早已制定“旅客須知”,孫先生一家住進該賓館,就是接受了賓館的規定,其兒子將電視機損壞,孫先生必須承擔“旅客須知”所規定的賠償。
權利指南: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賓館的“旅客須知”屬于格式合同,這種單方面的約定依法為無效條款。損壞賓館財物,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賠償,即“損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按價賠償”。所以,孫先生兒子損壞的賓館電視機應按其現行市場價格減去折舊費后的價值進行賠償。
自駕游出事故組織者擔不擔責
劉先生看到網上某俱樂部組織自駕游的帖子后,報名參加。由于“驢友”中新手較多,加之路況復雜,劉先生在一次超車時不慎與“驢友”相撞。經檢查,劉先生脾臟破裂,因拖延時間過長,只能摘除。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先生對此負主要責任。事后,劉先生要求組織此次自駕游的俱樂部賠償損失,但俱樂部表示,其對此次事故無責任且相關公告已寫明“自駕出游,傷亡責任自負”,拒絕賠償。
權利指南:對于自駕游公告中的“傷亡自負”條款是否有效,要根據活動組織者的相關情況而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俱樂部組織自駕游本身帶有營利目的,那么即使訂立了“傷亡自負”的“免責條款”,該條款也沒有法律效力。同時,因自駕游活動具有較高風險,故組織者應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向事故其他責任方追償。(記者張航)
海南南海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盤路30號新聞大廈9樓
電話:(86)0898-66810806 傳真:0898-66810545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966123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郵箱:nhwwljb@163.com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461200600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2108281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瓊字001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瓊B2-2008008
廣告經營許可證:460000100120 瓊公網監備號:46010602000273號
本網法律顧問: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 李君律師
南海網備案號 瓊ICP備09005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