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 楊維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賄賂手法呈現出不斷翻新的趨勢。一些人為了規避法律,采用貨幣、物品之外的方式進行賄賂,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服務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提供無償勞務、免費旅游等財物以外的財產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等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對這樣一些案件特別是采用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能否認定賄賂犯罪,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認識。
“兩高”有關負責人說,為適應新形勢下懲治賄賂犯罪的客觀需要,參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司法操作的實效性,《意見》將賄賂的范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意見》還規定,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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