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昨(26號)天,國務院頒布《旅行社條例》,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規定,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與游客簽的合同未載明具體購物次數等細節,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游客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將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旅行社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新條例還規定,旅行社取得許可證之后,要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為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與此前規定不同的是,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政府不可以從中扣去相應的管理費用。
此前的保證金條款更像是政府部門的管理需要,而新條例對保證金的描述明確突出了保證游客利益不受侵害的主旨。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旅行社業內人士分析,新條例關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是區別于以往變化最大的部分。
捷達假期旅行社總經理張向明告訴記者,此前國內旅行社的保證金是10萬元,國際旅行社為60萬元,其中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資質的國際旅行社需增收100萬元。“而新條款則適度降低了出境游業務的保證金”。
此前關于利息的使用,旅行社表示是與政府“對半分”。“一半的利息是交給政府作為管理費用,另一半則是由旅行社自行所有,現在都歸旅行社自己所有”。(記者郭愛娣 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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