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旅行社條例》中規定旅行社不能擅自改變游客的行程
日前,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旅行社條例》正式公布,該條例進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場準入門檻,減輕了旅行社的經營負擔,同時,新《條例》對旅行社違法經營加大了打擊力度。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該條例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朱雪紅 圖/新華社
降低門檻
關鍵詞1
降低旅行社準入門檻
入境旅游業務注冊資本降至30萬元
據了解,現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但新頒發的《旅行社條例》則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而出境旅游業務方面,準入門檻同樣有所下調。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的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而現行條例則規定國際旅行社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預計,由于新規定大大降低了入境和出境旅游業務的經營門檻,這有可能促使國際旅行社的數量猛增,加劇入境游和出境游業務的競爭,令相關產品更加成熟豐富,競爭下團費方面也有望下調。
關鍵詞2
打擊力度
加大打擊違法經營力度
對擅改行程的旅行社最高罰50萬元
據了解,投訴旅行社,歷來是我國旅游消費投訴的一大熱點。投訴的問題,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飲等等服務標準。新的旅行社條例,則在這方面有了詳細的準則,并大幅提高了對旅行社和導游侵犯游客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對于廣大游客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嚴禁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
可能市民都有這樣的體驗,看到一條線路的報價十分吸引,在前臺咨詢或報名的時候才被告知,線路的報價并不是全包價,還包含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加起來,可能還超過了原來最初的報價。在新條例中明確規定,嚴禁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旅行社必須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
因拼團受損游客可以索賠
在旅行社眾多的線路中,一些價高的出境游或冷門的線路中出現的可能性更大。這個時候,組團社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退還團費,二是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這也是目前旅游業的普遍做法。據了解,在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因此,散客拼團在旅游業界并不少見,尤其常見于一些比較冷門的旅游線路。旅行社在預計到有可能收不滿客人的情況下,與同行其他旅行社合作拼團。只要在游客參團時如實告知,這種做法是允許的。
在新條例中,組團社和拼團社在交接過程不能以損害游客的權益為代價。對此,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進行委托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了減少爭議、明確責任,條例明確規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與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對旅游者承擔連帶責任。
導游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最高罰5萬元
出門旅游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但如果遇上了導游在欺騙游客購買當地的物品或者是變相要求游客購物的現象也曾經發生。
因此,新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條例還規定,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旅行社擅改行程最高罰50萬元
在新條例中,最重要的就是對合同的強化。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騙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將會面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條例規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此外,條例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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