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海口市民高先生向本報咨詢,稱他于2005年買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當時開發商按總房款3%收取住房維修基金,后來他得知出臺了新的收費標準,便想了解所繳納的住房維修基金應如何使用?
記者從海口市房管局物業科了解到,海口市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2008年2月1日起按新標準(60元/平方米)收取,但是2008年2月1日前已代收的仍按原標準執行,所以高先生多交的那部分不可以退還。此外,記者還了解到,房屋過了保修期才可以使用該基金,如果在保修期內可找開發商解決;而且,如果是維修私有房屋部分,由市民自行出錢維修,維修公共擁有部分則需要召開業主大會,人數要占當事人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所持有專有部分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者:龍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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