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島度假網12月3日訊 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對已出現滯銷的項目和賽馬場、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項目原則上不得立項、不核發規劃許可證、不供給土地、不予以貸款。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嚴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讓土地使用權。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農荒地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高爾夫球場、仿古城、游樂宮、高級別墅區等高檔房地產開發建設以及興建各種祠堂、寺廟、教堂。
2003年11月17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88號):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項目、別墅項目、高爾夫項目,一律不得報批用地。
2004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文: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有關新的政策規定出臺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在此之前未按規定履行規劃、立項、用地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建設審批手續而擅自開工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尚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許動工建設。已按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辦理用地或開工批準手續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一律暫停辦理供地和開工批準手續,對雖已辦理規劃、用地和開工批準手續,但尚未動工建設的項目,一律停止開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在建的高爾夫球場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
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2004〕28號: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
2005年12月2日,國務院和發改委下發的《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高爾夫球場項目被列入限制類。
2006年12月12日, 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96號:高爾夫球場項目被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
2007年4月27日,國土資源部下達2007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通知: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高爾夫球場、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培訓中心等項目用地。
2009年2月,國土資源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四大原則:不得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商品住宅、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不符國家產業規劃的項目。
2009年8月11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嚴肅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新建“小產權房”和高爾夫球場項目用地。
2009年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等7部門《關于開展高爾夫球場建設情況調查的通知》:各地要再對本地9洞以上的高爾夫球場情況進行摸底。9洞以上或占地在500畝以上的高爾夫球場,是這次調研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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