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亞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有新規
5000萬元以上項目須經市委常委會審議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的監督,提高項目實施效率,規避項目投資風險,今天召開的三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凡利用國家撥款、國家債券、上級撥款、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政府擔保、兜底、貼息的商業融資和銀行貸款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公益性項目,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這些項目原則上在每年度制定的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安排,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若當年急需安排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分管發改的副市長)審定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政府轉報市委常委會審議。
對于使用預留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由市政府分管發改的副市長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由市長(或分管發改的副市長)審批;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分管發改的副市長)審定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500萬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后報市委常委會審議。(作者:劉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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