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13位農民工在人民網海南視窗“百姓聲音”欄目反映,他們在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維護自身權利,農民工們向文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并得到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生活費、經濟補償、繳納社會保險的裁決。然而,令13位農民工意想不到的是,房產商不但沒有執行裁決,還用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了法庭。
投訴獲仲裁委支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據農民工們在“百姓聲音”欄目反映的內容,他們在2001年至2007年,不同時間進入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任保安員、銷售員、出納員、施工工長、施工放線員、倉庫保管員、司機、保潔員等工作。其中出納員陳某,早在公司成立起就已是公司員工。2009年4月,公司沒有再安排他們工作,也沒有繼續支付工資,是否解除勞動關系未作書面說明。由于工作期間,公司沒有與他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于是,13位農民工向文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維權申訴。
2009年9月25日,文昌市仲裁委作出裁決。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七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法》的相關規定,裁決如下:一、被訴人單位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各申訴人自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每月支付一倍工資;二、被訴人單位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每月向各申訴人支付基本生活費384元(按文昌市最低工資標準480元的80%計算);三、被訴人單位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各申訴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由被訴人單位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自2008起經濟補償金為二倍);四、被訴人單位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替各申訴人補繳工作期間各項社會保險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那部分費用,具體補繳數額由社會保險費征稽機構核計。
但13位農民工同時在“百姓聲音”欄目反映,裁決至今,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未向他們作任何一項補償。
房產商起訴至法院,認為仲裁委認定事實錯誤
就在13位農民工為了索要裁決補償,四處通過媒體、網絡投訴的同時,他們意外地收到文昌市人民法院的傳票。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別將他們告上法庭,訴請確認與他們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向他們支付二倍工資、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等。
該公司在《民事訴狀》上認為,文勞仲裁字(2009)第09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原告于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文昌“金椰園”小區的發展商,項目總承包商為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團海南分公司(四平一建海南公司)。被告到四平一建海南公司工作,其是四平一建海南公司承建的金椰園小區項目部的管理人員。原告與四平一建海南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的關系。
2006年9月份,四平一建海南公司依據海南省建設廳瓊建管字[2006]159號文件要求予以撤銷,后金椰園項目由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下稱海南五建)接手。被告在四平一建海南公司收尾業務完成后,被海南五建聘用,任海南五建金椰園項目部管理人員。被告的工資獎金等先后由四平一建及海南五建發放,先后受四平一建和海南五建的指派與管理,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關系。
綜上,文勞仲裁字(2009)第09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錯誤,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資、生活費、經濟補償、繳納保險等明顯不當。
文昌法院公開審理,當庭未作宣判
11月27日上午,文昌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當庭未作宣判。庭后,本網記者電話向海南文昌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姓負責人了解原告觀點,劉某表示讓記者去找原告律師,但拒絕透露律師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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