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自陜西的駱先生來海口不到半年,首次租房就遇到了麻煩事。由于選擇不慎,他所租鋪面的地段不是很好,生意一直不太興旺。租期未到,但駱先生想提前退房。簽合同時,駱先生交給房東1萬元押金,合同中未注明提前退房如何處理押金,現在房東只退給他8000元。
今年3月,駱先生到海口做保溫建材生意。他相中了海口坡巷路一間鋪面。3月18日,他與房東簽合同,租期2年,租金3380元/月。合同中規定“駱先生交給房東1萬元押金,租賃期滿退還押金”。
“所租鋪面的地段不是很好,營業3個月,生意一直不好,我不想繼續租下去了。”駱先生告訴記者,房東同意他退房,但要扣2000元押金。“我做的是小生意,掙錢不容易,2000元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這2000元押金我能要回來嗎?”駱先生十分著急。
律師稱,駱先生和房東簽訂的合同中,未對承租人提前退租如何處理押金做具體規定。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給出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可適當扣除承租人的部分押金。相反,如果承租人退租未給出租人造成任何損失,出租人則不應扣除承租人押金。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律師建議,在征得房東同意的情況下,駱先生可在退房時將房子轉租給第三方。只要退租和轉租時間銜接,沒給房東造成任何損失,房東就不應扣除這2000元押金。律師提醒市民,簽合同時,最好對各種情況做具體詳細的說明,以免事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見習記者 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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