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約定2005年2月交房,可開發商到2007年才將房子交付業主使用。日前,海南??谝患曳康禺a公司因延期交房,被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向業主支付違約金60704元。
據了解,2004年10月,市民石小姐和海南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石小姐以3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幢房子,建筑面積為123.62平方米,開發商應于2005年2月28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石小姐。合同簽訂后,石小姐按約付清了全部購房款,但開發商直到2007年10月才將房子交付使用。隨后石小姐一紙訴狀將開發商起訴至龍華區法院。石小姐認為,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9條約定,開發商應按日向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共計145295.15元。開發商則稱,對石小姐提出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合同中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過高。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共逾期交房949天,已構成遲延交房違約,其對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而開發商提出應按已付購房款的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的抗辯有理。
最終,龍華區法院判決該房地產有限公司向石小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60704元。(作者:宋亮亮、周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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