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儋州市民陳文質、陳文英交納稅費后,抵償的宅基地眼看著就要拿到土地所有權證。然而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證轉眼間卻變成了另一市民林某的名字。2009年9月3日,陳文質、陳文英將儋州市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
宅基地變成了他人名
據介紹,儋州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陳文質、陳文英與海南眾興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稱“眾興”公司)返還地基款糾紛一案中,由于“眾興”公司在執行通知期限內未按時履行返還陳文質、陳文英的地基款及利息。法院于是查封“眾興”公司位于儋州市那大軍屯大州新村桃園高級住宅小區宅基地D型E號。
經法院查明,關于D型E號宅基地,林某確實與“眾興”公司簽訂過一份“商住用地出讓合同書”,但在法院查封該地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儋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林某與“眾興”公司簽訂購買E號宅基地后,未按合同約定向“眾興”公司付清地基余款,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故該地基的使用權仍屬于“眾興”公司。法院裁定,“眾興”公司將D型E號宅基地抵償給陳文質與陳文英。然而,2006年6月22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卻將該宅基地給林某頒發了土地所有權證。之后,林某又將該宅基地過戶給兩個兒子。
政府被推向被告席
2009年9月3日,在庭審上,原告、被告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林某認為,陳文質與陳文英訴稱該宅基地屬法院強制執行給其的標的物,完全與事實不符,儋州市人民政府給林某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沒有損害到陳文質與陳文英的合法權益。儋州市人民政府則認為,根據林某購買該套宅基地的事實、儋州市人民法院相關裁定書及儋州法院發給儋州國土環境資源局、儋州土地交易所的“通知”,政府一方給林某等人頒發土地所有權證行為完全合法有效。
陳文質與陳文英指出,裁定書的裁定上并沒有指明將該宅基地裁定給林某,政府方所憑的是法院“通知”,頒發土地所有權證行為不合法。
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記者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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