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南昌9月2日專電(記者陳春園)日前,江西省開始實施新的《江西省旅游條例》,“黑導游”帶團一經查獲至少罰款1000元。
新條例規定,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游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對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條例還規定,旅游者如果在旅游購物時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在向游客賠償后可向旅游購物場所追償。
對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在旅途中甩團甩客的行為,條例規定可對旅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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