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日報北京訊 (記者 趙琳琳 通訊員 王麗英)在旅行社辦理赴港游,到機場卻發(fā)現(xiàn)經(jīng)旅行社審查過的證件過期不能成行,而旅行社又不退費,代先生一紙訴狀將中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區(qū)門市部告上法院,要求雙倍返還旅游費9000余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
代先生訴稱:2009年2月,自己向北京中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門市部了解旅游的相關情況,由該部工作人員審查了相關證件后,于同年2月18日與該門市部簽訂了一份《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約定其和妻子一同到香港旅游,時間為2009年2月21日 至2月24日 。合同簽訂后,自己依約交納了4660元費用。但是2009年2月21日凌晨 約四時,當自己和妻子到達首都機場,與該旅行社指定的另一個旅游團匯合后,該團領隊卻告知,自己的港澳通行證不符合出境要求,不能隨行,無奈代先生和妻子只好返回。之后,原告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部旅游費用,但是旅行社拒不退還。代先生因此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簽訂的旅游合同,中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西城門市部雙倍返還已繳納的旅游費932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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