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近日就海口市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基本條件,以及今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發出通告。根據通告,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320元(含)等3大條件。
海口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三大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轄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包括各類經濟實體、其他組織)連續工作并依法繳交各項社會保險滿8年;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2、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市政府通告同時明確了2009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其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定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320元(含);
3、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標準定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含)。
市政府通告同時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己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已購買解困房、專居房、集資建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已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已享受政府規定的其他住房優惠政策的;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讓過房產的。(記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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