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1月3日消息(記者 任桐)為規范海南離島免稅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11月1日起開始施行。那么,《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范圍
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范圍為國家批準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并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具有實施海南離島免稅政策資格的離島免稅店。目前包括: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海口日月廣場免稅店、瓊海博鰲免稅店、三亞海棠灣免稅店。
二、對離島免稅店的管理要求
1、離島免稅店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材料: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國家批準設立離島免稅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并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的相關材料。
2、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3、此前經國家批準已開展離島免稅業務的離島免稅店,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以下有關材料: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國家批準設立離島免稅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并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的相關材料。
三、離島免稅店銷售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管理要求
1、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3、離島免稅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分開核算和開具增值稅發票等:
(1)離島免稅店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2)離島免稅店兼營應征增值稅、消費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離島免稅商品和應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3)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對離島免稅店的數據傳輸要求
離島免稅商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將銷售離島免稅商品的有關信息,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的離島旅客信息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通過稅務機關規定的報送格式或傳輸方式,完整、準確、實時向稅務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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