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南國都市報保亭3月15日消息(首席記者姜飛)3月15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保亭縣市場監管局)通過南海網、南國都市報公布了一批近期查處的有關價格違法的典型案例。
明里一套暗里一套 高出標價銷售豬肉被罰
今年2月18日,保亭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保亭保城麗蝶豬肉攤(81號)經營過程中涉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豬肉,五花肉0.92斤售價40元。進一步核實,當事人王某某承認未按實際的明碼標價銷售豬肉,高出實際標價的價格銷售。
執法人員認為,王某某行為涉嫌違反了我國《價格法》等規定,以高出明碼標價:五花肉38元/斤銷售豬肉,且對消費者王先生購買五花肉0.92斤售價40元無法說明實際銷售價格,行為涉嫌違法。
辦案機構認為,雖然涉案金額不高,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造成社會影響惡劣,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的要求進行綜合分析,應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保亭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我國《價格法》《價格違反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沒收非法所得5元,處以罰款5000元,兩項合計5005元的決定。
微信朋友圈購進口罩到店內非法銷售
3月2日,保亭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保亭縣金江農場金江大道123號保亭響水良食匯金江商行未明碼標價并高價銷售口罩。
3月3日9時10分,保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被舉報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經查,當事人謝某自述經朋友介紹于2020年2月26在一個微信名珊珊姐處以4.5元/個進價購進了一次性口罩200個,并在其經營的保亭響水良食匯金江商行內進行銷售,至2020年3月3日被依法查獲時,已以每個4.5元/個的價格平價銷售一次性口罩190個,剩余10個,當事人在保亭響水良食匯金江商行銷售的一次性口罩時未進行明碼標價,不注明商品的品名、價格等有關情況。
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在保亭響水良食匯金江商行銷售的一次性口罩時未進行明碼標價,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反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相關規定。
由于當事人購進貨物未索取票據,其購進成本均為其口述,不能證明為購進成本,因而無法計算違法所得,認定其無違法所得。
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標價低賣高價 保亭一賣豬肉攤販受處罰
2月3日,保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保亭市場檢查時發現,保亭保城永雅豬肉攤經營過程中涉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豬肉,排骨1.28斤和五花肉2.64斤合計售價190元。
經進一步核實,當事人鄭某某承認未按實際的明碼標價銷售豬肉,高出實際標價的價格銷售。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反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相關規定。
鄭某某以高出明碼標價五花肉35元/斤、排骨50元/斤銷售豬肉,且對消費者張某購買排骨1.28斤和五花肉2.64斤兩項合計售價190元無法說明實際銷售價格。
鑒于接受調查時,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提供證據,經綜合考慮,保亭縣市場監管局給予其一般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一、沒收非法所得33.6元;二、處以罰款3000元,兩項合計3033.6元。
為謀利從外面收購9種口罩店內銷售
2月4日,經消費者舉報,保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保亭保城耿攀百貨零售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有涉嫌未明碼標價銷售普通帆布口罩的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查明,2月2日當事人從三亞市多個鋪面收購9個型號普通帆布口罩共計383個在自己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當事人該批口罩貨值為3504元,截至案發日,已銷售51個口罩,產生非法所得74.3元。
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普通帆布口罩,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價格法》相關規定。盡管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提供證據的行動,但在疫情時期未明碼標價銷售口罩,引起消費者投訴舉報造成不良的影響,其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從重處罰。
保亭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碼標價的行為,并作出從重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4.3元;處以罰款5000元;兩項合計5074.3元。
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被查處
1月31日,保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舉報對位于保亭縣城保興西路南美假日一期1棟2單元8號鋪面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口罩銷售,當事人稱有3M口罩銷售,每個3M口罩25元。
現場,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銷售3M口罩沒有實行明碼標價,其行為涉嫌違反了我國《價格法》《價格違反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相關規定。
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雖有一定的社會影響但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主動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并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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