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0日,省公安廳發布通告稱,將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稱,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海南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積極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海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測、檢疫、強制隔離、留觀治療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五、存在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牟取暴利、囤積居奇等嚴重擾亂市場、社會秩序的;
六、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七、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八、以威脅、暴力方法阻礙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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