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央視報道,9月18日,在中國民航局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副司長朱濤透露,日前,交通運輸部通過了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以下簡稱《規則》)第五次修訂,將于2017年10月起實施。
這次修訂放寬了對于機上便攜式電子設備(PED)的管理規定,允許航空公司為主體對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對此,朱濤表示,航空公司可以根據評估的結果,來決定在飛機上使用何種便攜式電子設備,原來政府是禁止的,現在政府把這個權力交給航空公司來評估。第二,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制定了相應的審核、評估的方法,來接受航空公司的申請。“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你們會看到中國的航空公司允許在飛機上使用相應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據2016年4月第四次修訂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從飛機為開始飛行而關閉艙門時刻起,至結束飛行打開艙門時刻止,飛機上的乘員不得開啟和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合格證持有人也不得允許其開啟和使用與航空器正常飛行無關的主動發射無線電信號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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