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國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新《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一發布,迅速吸引了各界的目光。業界熱議旅行社須配備的導游數量,對購物、另行付費項目相關規定需進一步明確,并建議調研出境保證金可操作收取途徑。
細化《旅游法》、簡政放權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會長、教授韓玉靈肯定了新《條例》對《旅游法》的細化。她指出,新《條例》使《旅游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更好地實現了,例如,對旅游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增加了“協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簽字”、“購物的時間、購物場所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等內容,體現了對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保護。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律師李廣則認為,下放審批權限、規范網絡經營、強調安全生產、維護游客權益,都是新《條例》的亮點所在。
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在線旅游企業、線上旅游交易平臺的興起,以及目前常見多發的在線旅游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網絡搜索引擎提供虛假信息等問題,新《條例》與時俱進作出新規,首次明確了網絡平臺(OTA或旅行社網站)應對其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承擔連帶責任。
驢媽媽旅游網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正規在線旅游網站對于平臺上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有準入機制的,一旦旅行社出了問題,網站會首先和旅行社溝通協商先去滿足游客的需求,如果確實是網站沒有提前告知游客真實信息,網站應該承擔責任。
未來優秀導游、領隊將成“稀缺資源”
新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旅游法》對于導游數量的規定,旅行社必須有不少于3名導游,出境社必須有不少于5名領隊。
對此,同程旅游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導游、領隊人員的數量和比例提出的硬性規定,結合國家旅游局有關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的動作,可以判斷,未來優秀導游、領隊人員將成為旅行社行業的“稀缺資源”,無論是旅行社業務的正常開展還是導游自由執業平臺的搭建,都離不開大量導游領隊人員的加入。這將使導游領隊人員專業服務的價值得到進一步的認可和提升。
李廣對于新規中關于旅行社須配備導游的數量持不同看法。他指出,因為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需要有占到員工數量10%以上的導游,比如一些組團社,只是旅游產品的設計方和操作方,并不負責具體接待業務,要求這種旅行社具有大量導游顯然不合適,也沒有必要;再如一些OTA,開展線上旅游業務,所需要的可能是大量的信息技術人員,而不是導游人員。
韓玉靈也建議,淡化旅行社需要具體的導游數,盡量做到屬于市場自我調節的,政府不作不必要的干預。
購物、另行付費項目相關規定需進一步明確
新《條例》要求合理安排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時間浪費,并且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對此,有專家提出了不同看法。
李廣指出,新規定確實非常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但在安排購物活動或另行付費項目時,其他旅游者如何安排才為“合理”,什么樣的安排才被認為是沒有造成“時間浪費”,目前都沒有明確的標準界定,如此規定,可能會給未來的執行帶來爭議,也會導致更多的糾紛。
此外,關于另行付費項目傭金,李廣認為,該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解決“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的問題,但一刀切禁止旅行社收取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傭金,并不符合行業慣例。旅行社與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的經營者作為合法經營主體,雙方自行達成交易行為,并在各方的賬目內如實體現,并不違法。
調研出境保證金收取途徑
對于旅行社業內普遍存在的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滯留保證金”的做法,新條例明確表示不得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收取,并要求“出境社、邊境社可以通過與旅游者、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明確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證的范圍、金額、期限和責任等內容。”
有業內人士表示,新《條例》要求不得以收取現金和轉賬的方式收取保證金,就只留下了通過銀行保函、銀行保證金賬戶的形式來收取的途徑。但目前可以開展該項業務的銀行非常少,并不能滿足旅行社的需求,建議相關部門調研現狀,規定可操作的辦法。(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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