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導游司機人頭費和回扣
三亞一旅游購物點 涉商業賄賂被罰20萬
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研討會昨在海口召開,省工商局發布18個案例
昨日,由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組織開展的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研討會在海口召開,各省工商部門與會代表交流了各地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查處工作經驗,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對供水、燃氣、旅游、房地產等行業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深入研討。海南省工商局公布了18個具體案例,涉及商業賄賂、壟斷經營、有獎銷售等方面,提醒廣大企業經營者,提高法律意識,通過提高產品質量、優化服務水平拓展市場。
【基本案情】 營業額15萬余元,其中傭金超一半
2015年2月9日,海南省工商局聯合公安、消防、稅務、旅游委等部門對位于三亞市鳳凰鎮榆西路的一家旅游購物點進行檢查,在其財務室發現用于記錄財務統計報表共6張,內容涉及給付導游、司機傭金(回扣)記錄。
經查證實,該旅游購物點為了招攬更多生意,獲取利益,采取以現金支付方式給付導游、司機人頭費和購物返傭款(回扣)以吸引其帶消費者上門消費。給付導游、司機人頭費是按進場人數計算,導游每人20元,司機每人10元;給付導游傭金款(回扣)比例為所帶客人消費金額的10%-50%不等,支付方式為消費后現金支付。
截至案發之日,該旅游購物點財務報表涉及已付傭金共有55筆,涉及旅行社5家、實名制導游13人、進場人數1563人,涉及傭金的營業額共計156823元、傭金款82405元(其中購物返傭50935元,人頭費31470元)。除去工資、電費等成本后,該旅游購物點獲取違法所得6272.92元。
【處理結果】
罰款20萬,沒收違法所得6272.92元
該旅游購物點的人頭費、購物返傭等未如實記入法定財務賬冊,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的規定,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決定對該旅游購物點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627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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