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天津8月23日專電(記者高原 孟華)天津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近日發出提示,參團旅游的游客要了解前不久新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方面對旅行社有新的規定,對游客的利益有了更多的保護,在出行前,要認真細致地簽好旅游合同,以充分保障權益。
針對近期出現較集中的糾紛,旅游質監所做出以下具體提示:
一、判斷與您簽訂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首先要對旅行社的資格進行認證,看它是否“四證”齊全。“四證”是指旅游經營許可證、質保金交納證明、旅游保險保證書、營業執照。出國旅游的游客,還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經營出境游資格。此外,還要多觀察旅行社內工作人員以及旅行社辦理程序是否規范。
二是要特別注意合同主體的合法性。簽訂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蓋旅行社的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旅行社名稱與合同抬頭的旅行社名稱是否相符,經辦人是否簽署真實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體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要謹記兩份合同都要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讓對方簽字確認。
二、認真完整地簽訂旅游合同。
新的《旅行社條例》對合同約定的事項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首先,旅游者應在合同中對所要求的服務項目及標準做出明確約定,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標準、每日的具體行程等項目。當住宿設施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住宿房間內的床位數、有無衛生間等。
對于旅行社提出的所謂“自費”或“推薦”的旅游項目,其內容和價格應在合同中明示,對于行程計劃安排之外的購物活動,游客有權拒絕參加。這些容易出現糾紛和損害游客權益的內容都應在合同中明確。
對于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別事項與旅行社另行約定補充條款,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對于旅游費用外的各項費用,如燃油附加費、機場建設費、簽證費等也應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示。
其次,合同中還應包括旅游行程表。需注意的是,對于旅行社在各種媒體上廣告的行程,不能作為合同的正式內容,其意義只是旅行社做出的要約。還有,對于雙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要認真閱讀,不要等出現糾紛和爭議時,才發現自己不愿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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