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地方稅務局就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經省地稅局研究將免稅期限作出以下明確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廢棄土地并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納稅人,從使用月份起5年內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廢棄土地并用于除房地產開發以外項目的納稅人,從使用月份起10年內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記者蘇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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