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電 就在這起事件發生前不到一個月,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發布報告,批評聯邦航空局對觀光飛機等小型飛機的飛行安全監管疏松。
雙重標準
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報告說,聯邦航空局(FAA)對“應要求飛行”行業監管明顯比對經營定期航班的航空業監管松。 “應要求飛行”指飛機租賃服務,所租賃飛機通常是直升機或30座以下飛機。帶游客乘飛機觀光就屬于“應要求飛行”服務。
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主席黛比·赫斯曼在8日撞機事件前告訴美聯社記者,委員會報告清楚指出“(對兩種行業的)監管水平截然不同”。
美聯社報道,自2002年以來,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就“應要求飛行”行業的安全監管措施提出過16項建議,但聯邦航空局一項都沒有落實。
規定陳舊
報道稱,許多有關“應要求飛行”行業的安全規定自1978年以來就沒有更新過,而這些年來航空技術已經發生很大變化,例如飛機租賃商已經普遍使用噴氣機。
“應要求飛行”往往在風險更高的情況下操作,例如,經常要在連控制塔都沒有的小機場起降、在偏遠地點起降,但是“應要求飛行”行業受到的安全檢查頻率反而比較低。
要求偏低
成為“應要求飛行”的飛行員需要有至少500小時飛行時間,但成為一架飛定期航班的客機機長,飛行時間需要達到1500小時。此外,“應要求飛行”飛行員的飛行執照更容易獲得。
美國有超過2300家“應要求飛行”運營商。2007年和2008年,“應要求飛行”行業發生33起致命事故,致使109人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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