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3月1日起,《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飯店、賓館、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釀造廠、超市的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防控設施合格率不符合國家考核標準的,將被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海口市愛衛辦負責人介紹,海口市地處南方沿海,平均氣溫24.5℃,相對濕度81%,地理環境適宜“四害”(老鼠、蒼蠅、蟑螂、蚊子)等病媒生物繁殖生長。目前,海口市在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經營服務、檢查監督等方面缺乏有效管理措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無法達到國家標準。
辦法明確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對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村)委會等單位應當履行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義務作出規定,對醫院、飯店、機場、港口、火(汽)車站、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農貿市場、垃圾處理場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作了規定,對居民住宅及庭院、居民小區、村民居住區以及林區、農田、水庫等區域或者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對未取得經營服務許可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的,對單位處6000元以上300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聘用不合格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消殺作業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記者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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