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天津市工商局獲悉,天津市出臺新版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應該以準確、明晰的語言填寫合同內容,不得出現類似“準三星級”“相當于四星級”等模糊用語。
據天津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天津市國內旅游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分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兩個部分:通用條款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行程變更或取消處理辦法;專用條款包括旅游線路、游程與標準,旅游者保險、旅游費用及支付,不成團安排,爭議解決方式和補充條款。在說明中對“轉團”“脫團”“實際損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詞做了明確解釋。
新版旅游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游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準應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中未約定的購物和其他旅游活動。
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如果安排游客到以團隊游客為主要客戶的旅游購物場所(如當地土特產專賣店、旅游紀念品專賣店等)購物,應當協助游客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游購物場所售賣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假冒偽劣商品,給游客造成損失,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
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如果游客無法從該購物點獲得賠償,并且已經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游客可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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