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物價局日前發布的《關于做好2011年“十一”期間旅游飯店客房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對重點旅游市縣對轄區內旅游飯店客房價格,實行指導價管理,即采用基準價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其中,以上年同期客房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價的,上浮幅度不超過15%。
根據方案,今年“十一”期間,海南省實施客房指導價的重點旅游市縣包括: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萬寧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指導價采用基準價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以上年同期客房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價的,上浮幅度不超過15%;以本年度實行指導價前某一天客房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價的,上浮幅度不超過50%。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于9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
《通知》同時要求旅游飯店將各類客房指導價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將備案價格在價格門戶網站公示;落實明碼標價,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海南省客房服務明碼標價規定(試行)》,加強旅游飯店經營企業明碼標價方式監制工作,全面規范明碼標價管理。旅游飯店經營企業要在其結賬場所的醒目位置標示客房結算起止時間及各類客房價格,公開標示客房價格為實際銷售價格。旅游飯店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價格自律,督導經營者誠實標價,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客房服務明碼標價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飯店經營者、旅行社、中介機構及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規定,哄抬房價及炒房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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