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黎光 實習生林文君
7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海口市展覽業管理試行辦法》和《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使海口市展覽業和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盡快適應《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使這兩項工作市場行為更加規范。
發展迅速制約仍在
海口市會展業自2002年底開始進入了較快發展階段,舉辦會展的數量和規模年均增長在25%以上,其速度高于國內平均水平。但因多頭管理、題材雷同等原因,發展處于散亂狀況。
此次原則通過的兩個關于會展業的辦法十分必要和及時。《海口市展覽業管理辦法》提出,要進一步明確本市展覽業管理體制,明確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會展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會展辦負責我市會展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展覽報備制度,明確舉辦單位必須在舉辦展覽活動前到市會展辦申請備案,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建立“一站式”服務制度,對于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大型外來展會,市會展辦為舉辦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每年的10月份,會展辦對下一年的展覽項目進行登記,合理安排展期,避免惡性競爭、無序競爭。
設專項資金和管理主體
《辦法》明確設立專項資金和管理主體。市財政局是會展專項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會展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批復,會同市會展業行政主管部門、市會展辦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項目申請單位應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請;項目舉辦前提交相關項目評估申請資料,有關部門對項目報告進行評估、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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