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日前下發了《關于加強全省環境衛生工作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創建干凈、整潔、優美的城鄉環境,加快推進國際旅游島建設步伐,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以整臟治亂為切入點,實現全省環境衛生面貌的徹底改觀。
《決定》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提高廣大城鄉民眾生活環境品質為目的,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生活環境衛生問題為突破口,大力開展環境衛生大整治,創建干凈、整潔、優美的城鄉環境。
《決定》指出,要積極推進各類創建工作,到2013年,30%的市縣創建為國家級衛生城市(或縣城),60%的市縣創建為省級衛生城市(或縣城)。各市、縣要積極創造條件、改善環境,爭取提前達標。
《決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全省環境衛生工作。各市、縣要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建立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配套建設、更新改造相關設施,大力整治環境衛生,集中力量解決“臟、亂、差”問題,確保取得實效:
(一)實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制。各市、縣要按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公路、港口、海岸線、街巷、農貿市場、校園、社區等區域明確環境衛生責任人,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使環境整治責任制覆蓋全省,不留死角。要簽訂責任書,做到專人負責,形成長效機制。要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每月進行考評。
(二)建立和完善城鄉道路日常保潔系統。城市道路原則上要做到全天候保潔,道路保潔管理全面覆蓋。要提高城鄉結合部區域道路保潔水平,鄉鎮道路要進行日常清掃保潔,集中收集、處理各類生產、生活垃圾。
(三)加大對城鎮街巷亂擺亂賣、占道經營、商鋪出店擺貨經營等問題的整治力度。堅持疏堵結合與便民利民的原則,對現有集貿市場要建立健全衛生保潔機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合理設置一些限時經營、保證衛生的臨時排檔、臨時市場,為下崗職工等低收入人群增加收入,方便周邊居民生活。
(四)加強城鎮街道車輛停放管理。解決無序占道停車、阻礙交通的問題,對交通量小的次干路、支路,在不影響通行的情況下,可考慮設置限地段、限時間的臨時停車位,規范管理,緩解居民停車難問題。同時,要加快停車場的建設。
(五)規范城市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的管理。
(六)加強施工工地與運輸環節社會責任教育。嚴格按規定控制作業時間,防止噪聲擾民。
(七)認真治理違法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建立有效的日常巡查監督機制,對違法建設行為要堅決查處。
(八)積極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模式。
(九)加大對城鎮小街小巷的改造力度。通過配套完善道路、排水、照明、環衛等基礎設施,并結合實際配置健身、宣傳、文化娛樂等各類公益設施,解決居民出行難問題,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條件。
(十)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執法。對各類違法、違章行為在加強宣傳教育的基礎上,要依法嚴管重罰。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十一)加快編制環衛各專業規劃。
(十二)加快推進城鄉污水處理廠與垃圾處理場的建設。
(十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調動民眾參與的積極性。各級政府要建立層級行政監督機制,聘用環境衛生監督員,對亂倒、亂扔、亂丟垃圾等不文明行為進行舉報、勸導和糾正。同時,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媒體,廣泛接受社會的監督。
《決定》要求,建立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一)建立健全環衛作業機構。各市、縣要根據城鄉保潔面積,明確、細化各級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職責,配置相應的環衛工人,做到市縣、鄉鎮、農場、村莊有常態化的管理機構和垃圾清運、保潔隊伍,并配備相應環衛設備,保證環衛工作日常業務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環境衛生有關經費保障機制。要加大對城鎮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將環境衛生工人的工資和環境衛生工作經費列入經常性財政預算。盡快開征垃圾處理費,以補充財政經費的不足。
(三)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有條件的市、縣,要積極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和管理對象的準確定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建立激勵和扶持機制。對于一些承擔生態保護責任或經濟欠發達的市、縣,省政府將采取以獎代撥方式,對工作得力,成效顯著的給予適當獎勵。從2010年起,每年由省財政安排一定額度的環衛專項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鄉鎮進行垃圾收集、轉運方面的設備。
(五)加快法制建設。制定和完善環境衛生工作的有關法規、規章,構建完善的城鄉環境衛生工作法制體系,將環境衛生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決定》要求,明確部門職責,各負其責。省政府直屬各部門要充分發揮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作用,推動全省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各項環境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和組織考核。加強對城鎮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城鎮建筑工地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物業小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精神文明主管部門負責文明行為方面的標準、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宣傳發動、教育和督導檢查。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的宣傳、報道組織工作。
國土環保部門加強對工礦企業的污染管理,加大對白色污染、亂挖沙、亂采石(礦)行為的治理和處罰力度。加強對汽車尾氣污染的治理。
水務部門負責對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方面的監督、檢查,對城區江河、湖渠等水體內環境衛生方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加強對亂停亂行等交通違規行為的治理。
衛生(愛衛)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除四害”等愛國衛生運動,搞好飲食行業、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加強對公路沿線及其服務區環境衛生的治理。抓好交通運輸秩序整治。督促指導車站、碼頭等窗口單位衛生與秩序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加強對長途車、城市公交車、船舶、出租車涉及環境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
旅游部門負責景區、酒店環境衛生的維護和管理。要求導游加強對游客進行愛護環境衛生的宣傳,提醒旅客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督導旅游車、酒店、景區配備果皮箱、垃圾袋。
海洋與漁業部門重點組織對漁排、漁船及海岸線周圍水面和岸上環境衛生的管理,防治海岸線污染。
教育部門加強對大、中、小學生的文明衛生教育,將環境衛生基礎知識安排進課堂,使學生從小養成健康、衛生、文明的生活習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好市場秩序。加強對臨街,特別是學校周邊亂擺賣等行為的規范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農貿市場的規劃布局和指導建設。
農墾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農場的環境衛生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各林場的環境整治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基地、農田環境衛生的指導監督工作,重點制定農用塑料膜處置措施。
《決定》說,各市、縣要結合當地的機構設置及職能定位情況,參照省直部門的職責情況,將環境衛生的各項工作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單位。
《決定》最后要求,加強領導,保障各項措施的落實:健全城鄉環境衛生工作協調機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建立激勵機制;各市、縣要將加強城鄉環境衛生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落實工作責任;省政府直屬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部門和行業管理職責,加強對全省環境衛生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評,落實責任,形成長效機制,確保城鄉環境干凈、整潔、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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